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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賄選者須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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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未來若涉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的當選人,或經判刑確定的當選人或未當選人,只要已領補助款,須全數繳回國庫。

提案人之一、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認為,現行選罷法規定,只要候選人達到符合補助的得票數門檻,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會發給候選人每票新台幣30元選舉補助款,若候選人當選後,因涉賄選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這筆錢不但無法追回,中選會還要再發一次補助款給參與補選的人,等於剝了國庫好幾層皮。

因此,他提案修正選罷法第43條,不論當選與否,只要在選舉中得票達到補助門檻,經法院判決賄選確定,都要繳回當初領取的選舉補助款;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候選人賄選行為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性,敗壞政治風氣,追繳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對實現公平正義及杜絕賄選、淨化選風,具有正面作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人員包括,中央公職人員為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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