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曉慧台北4日電)台塑高雄仁武廠去年2月污染事件,行政院環保署決定開罰新台幣8000萬元。台塑表示,這有違行政罰法精神,深表遺憾,將在收到處分書之後,依法提行政救濟。 台塑仁武廠去年2月間爆出廠區內外土壤及地下水嚴重污染,環保署今天決定開罰8000萬元,比最高罰鍰1.5 億元少了近一半。
對此,台塑表示,仁武廠的技術專利來自歐美,早期台灣工業水準、法規不足,推測可能當時建造的廢水收集池、製程溝等為水泥結構,因地震等因素產生龜裂,廢水可能因而滲漏進入地下水。
台塑說,從民國86年起環保法令陸續頒布,台塑立即著手污染源斷源及阻絕等改善工程,將清槽作業改為密閉化,地下水泥結構廢水池改為地上鋼構或增加不銹鋼內襯,並增設洩漏偵測儀等措施。
台塑還從國外引進地下水循環井(GCW)系統,投資5.65億元,斥鉅資在土壤及地下水的預防、改善工程,並沒有應作為而未作為、獲不當利得。
台塑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相關標準,在民國89年至90年底公告,台塑在民國91年即規劃仁武廠區調查計畫,民國92年委託佳美公司執行。
由於仁武廠屬於較舊廠區且範圍廣大,調查工作至民國94年5月才完成,但佳美公司提出的總結報告,無法確切說明污染源位置。
另一方面,鑑於當時國內整治技術及RCA公司整治失敗的案例,台塑從民國94年至96年開始尋找國外技術,民國96年從國外引進首套地下水循環井(GCW)系統,測試成功之後,仁武廠隨即規劃使用。
台塑說,仁武廠地下水事件造成社會困擾,除了深感歉意,也積極進行相關改善工作,並受主管機關、專家小組的監督,期盼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整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
台塑認為,有關不當利得的裁罰,必須嚴謹認定,這已有法院判決可循。台塑認為,環保機關未能考慮台塑在改善過程的努力及積極作為,誤認台塑因地下水事件而有不當利得之虞,有違行政罰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