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4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未來各港務局將整併為1個港務公司,交通部希望能夠以港群觀念統合各港經營發展,提高港埠整體競爭力。
交通部長毛治國在報告時指出,台灣各港務局是兼具港埠經營及公權力執行角色的特殊組織,港埠經營上因為受限於行政體制及法令束縛,缺乏企業化經營彈性,以及市場即時應變能力,有礙港埠經營效率與發展,因此希望透過改制來鬆綁行政體系限制,以提高港埠整體競爭力。
因此,交通部提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以類似桃園機場公司化的方式,將各港務局整併為港務公司。但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葉宜津對法案名稱有意見,經討論後修正為「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13至19人、另置監察人3至5人,董事至少應有1/5席次由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
條文中也規定,港務公司分配稅後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後,比照桃園機場公司提撥18%盈餘給港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本交通部希望港務公司總經理可以有雙重國籍,但葉宜津認為,港務公司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尤其是如果同時擁有台灣與中國大陸國籍,那到底要效忠哪一國?在葉宜津要求下,港務公司總經理得有雙重國籍部分遭刪除。
對於各港務局員工辦理優惠退離部分,交通部也參考「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與「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明定港務公司成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基規定標準給付的1個月預告工資。
全案經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但葉宜津認為,相關條文內容與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相關,因此要求全案交付院會前,仍需經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