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無技師資格擅執業 重罰百萬
【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因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並按次處罰。
修正後的技師法部分條文,確立技師專業地位及證照管理合理化,只要未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技師」名稱,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若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因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修法加重罰鍰額度,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但基於行政法除罪化原則,將原條文相關刑罰刪除。
另外,有關技師公會組織方式,修法讓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市)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
修法規定,已合併省(市)技師公會組織全國性公會之科別,除該全國性公會決議解散外,不得再於省(市)行政區域內成立該科技師公會。經合併組織全國性公會之各技師公會,其賸餘財產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並報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定後,歸屬於該全國性技師公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為,修法可讓技師執業及管理合理化,落實專業責任,並強化技師公會資源有效統合運用,促進自治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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