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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
【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0日電)無黨籍立法委員康世儒今天表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因賄選而被判易科罰金者不能參選,呼籲儘快重啟選罷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協商,恢復易科罰金者的被選舉權。
現行選罷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曾犯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144條(投票行賄罪)經判刑確定者,不能登記為候選人;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顏清標在民國97年提案修改選罷法第26條,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褫奪公權復權後,即可恢復參選資格。
康世儒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堅決反對賄選,但易科罰金是較輕微刑罰,支付完罰金卻仍不得參選,一罪數罰並不公平。
他呼籲,儘快重啟選罷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並儘速通過,恢復易科罰金者的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