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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懲戒追訴期修法 司法院有意見

【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表示,延長公務員懲戒追訴期,如果改以「行為被發現日」起算,幾乎要公務員負擔沒有期限的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相關修法還有斟酌餘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公務員懲戒法等案,林錦芳列席備詢前,接受媒體詢問與報告時做上述表示。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日前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時間點界定,將原本由「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修法如果三讀通過,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的相關失職人員,也會在被懲戒範圍中。

林錦芳認為,如果公務員違失行為一直沒有被發現,經過40、50年才被發現,依照丁守中提案,屆時仍將追究其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是否符合懲戒制度目的?還有斟酌餘地。

林錦芳說,「違失行為被發現之日」並不是一個明確的時間點,究竟要以誰發現為準?究竟應以監察院、主管長官或檢調官員誰發現為準?林錦芳認為,這將會發生爭議。

林錦芳指出,民國93年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指出公務員懲戒法未區分懲戒種類輕重,都以10年做為懲戒權行使期間 (也就是追訴期),與比例原則不符,應予檢討修正。

因此,林錦芳建議參考德國按照懲戒種類與輕重,分階段懲戒權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