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咸通庚寅年,京師洛陽鬧大饑荒,穀價節節上漲,老百姓有許多餓死於溝壑者。及至養蠶季節,而桑葉又多半被害蟲吃光,桑葉一斤值一鍰(古代度量衡名稱)。
新安縣慈澗店北村的村民王公直,種有桑樹數十株,長得特別茂盛而樹蔭廣被。公直跟他妻子商量說:「年頭歉收,貧儉如此,家中無一日見有存糧,如果徒然賣力於養大這些蠶,其得失後果尚無法預料呢。我是這樣打算的:還不如放棄養蠶,趁機利用價高的此時,販賣桑葉,如此可以獲錢千萬哪。再用這些錢儲蓄一個月之糧食,那麼就接上種麥時期啦。這豈不勝過養蠶餓死嗎?」妻子說:「好極了,有道理。」
於是攜帶了工具,到地頭挖了個洞,把蠶寶寶和無數個養蠶的蠶箔(養蠶的器具叫蠶箔)全都埋了。隔日凌晨,背負著所有桑葉到鬧市販賣,得了三千文,接著買了豬肉及餅餌(用米麥做的餅,叫餅餌)等食物,放置行囊裡,扛在肩上走回家。
剛走到徽安門,守門的差吏,看見他行囊中殷血滴滴滲出,一路連灑於地,形跡可疑,於是就盤問他起來。公直說:「我剛賣完桑葉得了錢,買了豬肉、餅餌貯存囊中,扛在肩上,行囊裡除此之外並無他物哪。」就自動請門吏加以搜索。
可打開行囊時,唯一映入眼簾的是一條人的左臂,宛若才剛新支解下來一樣。於是群吏反過來把他扭送居守(官名)法辦,居守命手下交付河南府審理。當時河南尹正,是琅玡王公凝,下令開庭,按法製程序與規律鞫訊(審問罪人)他。王公直只得實話實說:「王某埋蠶賣桑葉,得錢買肉歸家,實在沒殺人,特地請求實地檢驗。」於是尹正判定,由所在地監令,就近在王公直所住的慈澗店北村,檢驗埋蠶之處。
所在地監令,領著公直回到了村中,先集合熟識的鄰里鄉親作保,蓋上手印,都稱這是實情,知道王公直埋蠶,除此之外別無惡跡。接著就與村裡眾人及公直,共同挖開蠶坑,其中有塊蠶箔角落躺一死人,而且缺其左臂,取下王行囊中搜出的手臂附上,宛然符合一點不差。於是再次領著公直到河南府,告知尹正。
尹正說:「王公直雖無殺人之直接罪證,而且有挖坑埋蠶之過失,法令或可饒恕,可情理上,在所難容。蠶者,天地之靈蟲,織綿制帛、民生衣著之根本。故意加以棄置滅絕,跟殺人沒兩樣,該當處以嚴刑,才能斷絕此種窮凶極惡的行為。」接著,下命於街市杖打殺死。再使人去勘驗蠶坑裡的死者身分,則又只見一堆腐爛的蠶屍而已,哪有死人!
「蠶者,天地靈蟲」,看來殺生之事,罪莫大焉,連小小的蠶寶寶都是生靈呢,輕忽不得呀!
事據唐 皇甫枚(一作皇甫牧)《山水小牘》(又稱三水小牘)
--摘編自正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