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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悠遊卡補發 收費不能逾1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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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日電)台灣行政院消保會今天公布悠遊卡電子票證掛失或贖回等作業的收費上限,補發時不得收超過新台幣 100元,純掛失20元;結合信用卡時,補發不得收超過200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公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暨範本第10條(修正草案)」,預計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1個月後公布施行。

金管會指出,所謂電子票證必須是該卡要能提供發行機構以外第三者提供服務的卡,舉例來說,目前可以小額扣款的悠遊卡就是最主要範例,又如過去銀行發行的電子錢包也是。

金管會說明,銀行發行可扣款消費使用的金融卡,因為先有帳戶才成立,所以不算是電子票證;又如統一超商發行的icash卡,不能在統一超商之外使用,也不算;但是icash悠遊卡、信用卡結合悠遊卡等,則因為本身有悠遊卡功能,所以是電子票證。

消保會指出,公布施行後,除前述規範,記名的電子票證贖回當中的餘款時,每次收費最高不得超過30元;又電子票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最高不得收超過20元,但若使用 5次以上或滿3個月,則免收手續費。

此外,查閱交易紀錄,第1頁最高不得超過20元,第2頁起每頁加收最高不得超過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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