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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法源 台住宅法草案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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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9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推動近12年的「住宅法」草案,確立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的法源,而包括住宅貸款利息、修繕、租金,也訂有補貼規定。

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社會住宅採只租不賣,以混居方式提供青年學生、初入社會者或特定弱勢戶居住,偏向社會福利政策;合宜住宅則由政府招商興建,平價優先售予一定所得以下無自用住宅者,今年到明年計畫有1萬戶,可望調節局部地區房價,產生節制作用。

為協助一定所得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住宅,政府得補貼住宅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補貼種類包括: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利息、簡易修繕住宅費用,並將以評點決定住宅補貼對象的先後順序。

內政部自88年4月起研擬住宅法草案,今天正式審查通過,共7章54條。江宜樺表示,總統馬英九去年允諾興建社會住宅及催生住宅法,內政部通過住宅法草案,除包括社會住宅規定,新添合宜住宅內容,未來若現代住宅政策確立,內政部在立法上將再支持。

住宅法草案確立社會住宅及合宜住宅的法源依據。社會住宅部分,草案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的需求總量及興辦戶數,納入年度住宅計畫及中程住宅計畫。

草案也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視社會住宅需求情形,必要時依新建、利用公共建物增建、修建、修繕或改建、接受捐贈或租購民間房屋方式,取得社會住宅,新建則有直接興建、合建分屋、設定地上權與民間合作興建等方式進行。

合宜住宅方面,草案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在供需失衡的地區,得視實際情形採取興建合宜住宅或其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招商方式、售價與租金方式、申請資格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草案並且規範,合宜住宅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者外,自產權登記日起未滿5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典當)、贈與或交換。

住宅法推動過程中備受關注的住宅歧視議題,江宜樺表示,過去有些社區不讓特定病人居住等不合理狀況應該排除,草案規範任何人應享有公平的居住權利,不得因性別、宗教、性傾向、疾病、更生保護等因素,受到歧視對待,而罰則部分將再進一步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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