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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
【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明訂接收及遣送受刑人,均應經雙方國家同意、並經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提出草案的法務部表示,國人在外國執行徒刑,或外國人在台灣執行徒刑,因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地理距離等因素,矯治效果有限,因此移交受刑人返回其國家執行,已成趨勢。
法務部說,為移交受刑人,以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促進國際合作,台灣已與許多國家與地區嘗試進行受刑人的移交。
法務部指出,目前台灣雖與巴拿馬簽訂「遣送受裁判人條約」,並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訂有「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的規定,但是對於刑期如何轉換、折抵、移交程序的進行等事項,仍缺乏法律規範,因此提出「移交受刑人程序法」草案。
草案內容包括,接收受刑人應符合經移交國與中華民國雙方同意,受刑人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有戶籍,其犯行依中華民國法律也構成犯罪,並獲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等條件。
草案明訂,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刑時,應考量同一犯行於中華民國法律所科之刑,同時尊重移交國法院的判決,避免重新審判。
草案規定,遣送受刑人應符合經雙方國家同意、受刑人具移交國國籍,並經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受刑人在中華民國無其他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等條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受刑人的接返,準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