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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天下第一冤案

控告信

控告人:宋瑞燦,男,出生於1934年3月24日,漢族,孝義市、杜村鄉、東小景村,系被害人宋滿庫之父。

控告人:石舂花,女,出生於1935年2月26日,孝義市杜村鄉東小景村,系被害人宋滿庫之母。

控告人代理人:宋桂青,女,漢族,出生於1969年12月28日,農民,住汾陽市石莊鎮後楊寨村,系被害人宋滿庫之妹。電話:13613581685 13753850429 QQ號1021386207。

被控告人 :宋常輝,男,漢族,出生於1989年4月24日,漢族,孝義市杜村鄉東小景村人。

被控告人:宋張雲,男,孝義市杜村鄉東小景村人,係被控告人宋常輝之父。

被控告單位:孝義市公安局局長張宏。

控告人宋瑞燦與被控告人宋常輝故意殺人一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8)晉刑二終字第176號裁定書,控告人不服,現提出抗訴申請和再審申請,並請求嚴查孝義公安局做假內幕!

控告請求

1. 撤銷山西省高院(2008)晉刑二終字第176號裁定書。撤銷呂梁中院(2008)呂刑初字第31號判決.並請求嚴查孝義公安局在人命案件中做假事實!

2. 一審二審認定事實不清,從偵查階段孝義公安就存在做假案,高院開庭時控告人代理人對提供的錄音、錄影、照相請求當庭播放舉證質證,並當庭提出重新屍檢.但法庭沒有支持.高院辦案人在沒有重新屍檢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裁定!請求高層部門嚴查此事!督促山西省高院依法重新再審,重新屍檢來證明代理人所指的事實,改判兇手殺人償命。改判被控告人賠償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100萬元。(被害人生前是開計程車的)。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代理人基於下列事由,請求高層對本案進行再查。

(一)控告人代理人出示的證據未經庭審舉證質證。控告人代理人提交給法庭的多份錄音、錄影、照相法庭未質證,也沒有採納,再說兇器至今沒有找到,孝義公安局也不追查,大白天殺人又認定投案自守怎能找不到兇器?這些證據對本案在認定事實和量刑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直接影響到本案對兇手的量刑,這麼多關鍵的證據,公安局不追查,法庭未質證,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

(二) 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不真實的,並存在偽造的。

1.原判認定投案自首是錯誤的,從公安筆錄中就可看出投案自首矛盾百出,兇手第一次筆錄時間,是公安帶兇手到出事現場找兇器沒找到,回到刑警隊才做的筆錄,這怎能算投案自首?再說帶兇手投案的溫廣耀的證言也存在矛盾,溫廣耀筆錄時間是2008年2月29日9時10分至9時40分,可筆錄內容是:公安問:「你是什麼時間得知此事的」溫回答:「今天下午3點鐘,我外甥宋常輝來我家找我說他要到杜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叫我領他去時我才知道的」,下午3點溫才知道此事,上午派出所就有溫的筆錄這是自相矛盾的。再說杜村派出所的張孝林,2008年2月29日中午在孝義屍檢時,就對我們說過這孩已經捉起來了,怎麼到了後來能認定投案自首?

綜上事實證明,孝義公安局認定的事實漏洞百出,兇手投案自首是不成立的。孝義公安局人命案做假事實是存在的!

2. 派出所的員警李振瑞2009年2月29日12時6分至13時01分問張劍超,是詢問人,12時25分至12時50分問武照森,又是記錄員,同一時間同一員警李振瑞,同時審問兩個現場嫌疑人,這是不符合審問人的原則的,反映出孝義公安的筆錄不真實,存在胡編亂造的可能。這樣不真實的案件,應該逐層退回公安部門重新破案。

3. 法庭認定被害人與兇手撕打純粹是子虛烏有,筆錄中只有兇手和現場嫌疑人證言說被害人打兇手,但事實部分武照森說:「見滿庫拿一塊磚砸到常輝身上,不注意誰在拉架」,從兇手筆錄中公安問兇手:「宋滿庫打你什麼部位來」兇手答:「一開始用拳頭在我身上亂打,記不的打在什麼部位,後來在院子裏他用磚塊砸在我後腦部一下,現在身上也沒有傷」。兇手說一塊磚砸到後腦部或現場嫌疑人武照森說砸到身上,沒有傷這怎能形成事實?再說兇手說他被打,自己被打到什麼部位都不知道,那純粹就是兇手胡咒白捏,法律講究證據,同一件事多人說出不同的版本,怎能認定?行不成事實的東西,法庭怎能聽信兇手幫兇一面之詞跟著公安的結論錯下裁定?雙方廝打雙方都應該有大小不同的傷情,但兇手自己所說一塊磚砸到後腦上,現在沒有傷這怎能形成事實?公檢法怎能認定?綜上事實,被害人和兇手撕打一事是不成立的。孝義市公安局純粹就是不尊重事實,故作假案,讓兇手避重就輕逃避法律的嚴懲!

4. 孝義市公安局孝公法屍鑒字(2008)第17號屍檢報告書鑒定下四處刀傷,可從我的錄影、照相裡被害人至少八處刀傷,而且刀刀致命,被害人是被兇手父親拉出院外準備回家時,兇手追出來主動進攻形的故意殺人,並非一審法院認定的間接故意。2009年8月5號山西省高院開庭時,我一再要求看公安屍檢像,從公安屍檢像可以看出屍檢是做過手腳的,根本看不出被害人被捅的大傷口。關於雙方證據對不上的情況下,按刑訴法必須發回重審,重新屍檢。

5. 2008年孝義市政法委針對我告孝義市公安局做假案進行調查,針對是否投案自首他們詢問了辦案人和投案的溫廣耀,我有和他們工作人的談話錄音,談話內容說張孝林在出事當天派出所就把張孝林派到孝義找法醫,準備第二天屍檢,張孝林就沒有回派出所,張孝林是電話上聽派出所的人說的,可是看公安筆錄中宋常青11時2分至11時53分筆錄記錄員就是張孝林,可孝義政法委調查報告上張孝林這件事就沒有寫上,證明他們的調查報告也是避重就輕,主要問題不寫,法庭上我提出播放錄音,但法庭沒有支持。請求高層調2008年孝義政法委關於調查這件案的的原始材料。

6. 兇手2007年冬天曾經拿刀帶的人團夥在孝義就行過凶,我有我和被兇手打過人的談話錄音,兇手拿刀行兇本應拘留,但是不知是因兇手有後臺沒有拘留還是他們出事以後做了手腳,反正出事後村裏人說這孩剛從拘留所出來,正因為兇手沒有接受好改造,才造成兇手在短短幾個月的時間又犯下殺人大案,兇手應是累犯。兇手在一審法庭不但沒有認罪悔罪態度,反而和我大聲吵嚷,怎能是一審法庭認定的認罪悔罪態度好?我有一審錄音。在說幫兇至今沒有認定,這起殺人案沒有幫兇,只靠兇手一人是極不能殺死被害人的,這件案存在團夥作案。

(三) 上述證明從偵查階段孝義市公安局就存在作假,幫助兇手避重就輕逃避法律的嚴懲。漏掉幫兇應受法律的制裁。原裁定沒有全面客觀審理事實證據,只憑檢察院提供的孝義市公安局矛盾百出的筆錄、存在作假的屍檢報告,高院就作出錯誤的裁定書。

(四) 2009年6月11日,我早早就去了孝義市信訪排號,輪上我以後,剛開始市長張旭光根本不容我講話,叫我聽完他的話再說,他說:「你是咱們孝義嫁到汾陽的姑娘,你的嫂嫂侄兒還要在村裏生活,法院已經判了」,總之大致意思就是出嫁的人不要管娘家的事。

我說:「我哥娶的是二婚,孩子都是她前夫的,我哥沒有孩子,孝義公安局就給我家做下假案了,娘家沒有人管、我就的管,你去年叫政法委調查,那調查報告上為什麼沒有公章?」市長沒有解釋對我說:「你走吧」我又說:「由於我哥死亡,我的父母沒有辦法生活,請求解決我父親退休待遇問題和我母親看病養老問題。」市長說:「不管」,我對市長說:「那你給我到上邊寫上不管」,這時市長把我的材料往地下一扔,我趕忙撿材料,這時他們的工作人員就走到我身邊拖我,後來又進來幾個員警把我拖出信訪室,一直拖到信訪大門口把我從臺階上摔到臺階下,我趕忙站起來上去推了員警幾下,幾個員警又生拉硬拽把我拖到警車上,員警程裕安擰住我的胳膊甚至動手要打我,後來就把我拉到新義派出所。定一個人罪必須讓我看他們的證人證言、證據,他們什麼都沒有給我看,軟磨硬泡利誘我配合他們做筆錄、採集、照相,我的第一次筆錄領導不滿意他們又做第二次,最終我沒有配合他們採集、照相,公安局拘留我連最應該有被拘留人的採集標本都沒有,非法出具了一個採集合格按上章就把我送到拘留所拘留了五天!

法理何在?.通過2009年10月20號開庭,可以看出那些員警根本就是避重就輕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根本不承認,只是一味的誣陷我,但是他們對他們誣陷我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他們所說的話,孝義公安局作為執法部門,他應當知道任何事都需要證據,他有取證的便利,足可以提供6月11日孝義市信訪大廳的監控錄影來證明他們和我的所作所為。6月11日上午信訪大廳人山人海,員警說我抓傷人撕爛衣服,可是他們除了員警和信訪局長的的證言,連一個上訪人的證言都沒有,而且他們連最簡單的一張說我抓傷他們的照相都沒有,怎麼能證明我打員警和擾亂信訪秩序?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孝義公安局沒有我犯罪的證據,拘留我怎能合法有效?我知道他們是因為我哥的案件,我一直告孝義市公安局做假案,他們就是因為這件事打擊報復拘留的我,這個我心知肚明。

(五) 2010年年3月16號我拿到山西省高院針對我哥被殺一案的刑事裁定書,省高院也是不尊重事實枉法做出錯誤的裁定,萬不得已我只好於2010年6月7號上到北京上訪,6月10號孝義市派杜村鄉副書記派出所副所長一行五人去北京接濟站,連哄帶嚇叫我跟他們回孝義,我沒有同意,到6月12號我在接濟站吃過早飯,接濟站的人對我說:你們地方已經結了帳了,叫我吃了飯就走,我沒有辦法,吃了飯就往出走,有幾個也是上訪的人出了大門又返回來告我說:你們地方的人在門口,趕忙帶我父女二人找地方逃,但怎麼也逃不出去,別的門都鎖住了,沒有辦法只好選擇走大門,我一走出,接濟站住人的門就看見,孝義上北京接我們的人在大門口看了我們一下就躲起來,等我父親一走出大門,迎面來了五六個人,就把我77歲的老父親抬住胳臂抬住腿扔到一輛白色的麵包車上.

我趕緊又往接濟站院裏跑,但為時已晚,被他們追住,也是抬住胳臂抬住腿往車上扔,我年輕有一點掙扎,瞪住車門不讓閉門,從接濟站出來的男難友們協助把我父女二人拖下車,我換了幾輛公車才逃到天安門,被員警叫住,我告了發生的事要求報警,他說在哪發生在那報警,我說我在發生地連110都打不通,沒有辦法才逃到這裏,他問我說去馬家樓嗎?我說馬家樓是什麼地方?他說信訪的地方,後來我說只要是信訪的地方我就去,後來就被送到就近派出所,我在派出所照下我父親被黑社會打下的傷。到中午時分員警就把在派出所的人都送到馬家樓,當晚呂梁駐京辦的人把我哄出來,派專車把我父女二人和汾陽一老頭送回來。6月13日早上把我父女二人交給杜村鄉派出所控制起來,到了下午6點20分員警才叫我到拘留證上簽字,我沒有犯法為什麼簽字?我任何筆錄沒有做,任何字沒有簽,就這杜村派出所還是受他上級的命令,把我送到孝義拘留所拘留了十天。試問法官,孝義公安局他們屍檢做假,胡亂結案犯不犯法?我告狀人正常行使我的上訪權利何罪之有?難道就任由孝義公安局他們用手中的權利胡做非為,欺壓百姓也不要揭露嗎?難道就讓豺狼一直當道嗎?按信訪條例上北京上訪的人,不管反映那裏事件,接訪都是屬地管理,我的戶口是汾陽市,孝義公安局根本沒有權利對我處罰,他們強行跨市跨區處罰我,是因為我一直在告孝義公安局,在我哥人命一案明目張膽做假的事實,,他們就是因這打擊報復第二次拘留的我。

(六)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本應形成事實的不認定,不成事實的錯認定,控告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高層對本案依法進行再查,督促相關部門重新屍檢.法院重新再審!並請法官當庭播放我收集的錄音、錄影、照相證據,讓事實公佈于眾,嚴查孝義市公安局亂用職權打擊報復控告人拘留控告人的事實,撤銷孝義市公安局兩次拘留控告人的行政處罰,以此來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嚴懲孝義市公安局做假案的辦案人和幕後操控者!追究孝義市相關領導的責任!杜決類似案件發生!

2008年2月28日我哥宋滿庫被社會賴皮宋常輝故意拿刀捅死,明顯兇手第一次做筆錄時間是,公安帶兇手到殺人現場找兇器沒有找到回到刑警隊才做的,還有筆錄中帶投案的溫廣耀下午三點才知道此事,上午九點鐘派出所就有筆錄,杜村派出所的張孝林在孝義屍檢時就對我們說過這孩已經抓起來了,明人一看就不是投案自首,怎麼公檢法能認定是投案自首?在筆錄中兇手說我哥用一塊磚砸到他後腦部一下,現在身上也沒有傷。一塊磚砸到後腦勺怎能沒有傷?出事現場被毀公安也不追究其責任,這到底是什麼原因讓他們這麼膽大妄為了?

屍檢公安鑒定下四處傷而我哥身上是八處傷,這些根本不能認定事實,證據不全事實不清公安根本不能結案。可是孝義公安局不深入調查破案,卻聽信兇手幫兇一面之詞認定兇手投案自首,認定我哥砸被告一磚。原因兇手是孝義市政協副主席溫桂花的外甥,溫的兒子就在公安局工作,兇手的舅舅李春光也在市紀委上班,正因為有這樣的保護傘給被告通關係,才造成呂梁地區檢察院、法院根據公安的結論錯起訴錯判決,甚至於山西省高檢高法也是那樣的認定,下了終字裁定書維持原判。萬不得已我去北京,今年6月12號孝義接訪人雇黑社會人在北京永定門接濟站門口害我父女二人,把我77歲老父親都弄下傷,幸被好心人就下我父女二人。請求網友們互相轉貼,把我的貼轉給您們的親朋好友,人肉搜索這些貪官,讓他們在陽光下曬曬他們的黑心。如有想和我聯繫的請打13613581685 qq1021386207空間相冊有證據。拜託大家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