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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
【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汽機車怠速時間超過規定,違者最高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增條文規定,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以怠速停車時,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違反規定者,處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要求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根據空污法定義,怠速指機動車輛停車時,維持引擎持續運轉的情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邱文彥日前表示,立法通過將積極推動,匯集台南市、台中市與新竹市等地方政府執行經驗,地點、時間逐步公告實施,減少機動車輛怠速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謝燕儒日前也說,目前台南市規定怠速不得超過3分鐘,停等紅燈不限,在路邊、停車格及大賣場等地進行,多以勸導為主。立法三讀通過後會參考地方政府經驗、民眾意見,詳細規劃,半年內執行。
另外,新修正的空污法規定,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都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使用中車輛的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修正條文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的鄉鎮市區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