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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張錦華:爭議性議題的「廣編」化與「專輯」化?

【大紀元2011年04月05日訊】台灣民間媒體觀察團體又在上星期召開記者會,抨擊政府花錢買新聞,卻以「廣編」、「專輯」的標示魚目混珠,而不是以「廣告」字樣標示,違反1月份才修正通過的預算法,該法明訂政府以及相關單位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在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機關和單位名稱。

部分媒體人回應:「廣編」、「廣編特輯」、或者「專輯」等就是置入新聞,或稱業配新聞(就是花錢買來的新聞),已經行之有年,讀者早已知道了!不過,該記者會拿出一份台灣趨勢研究公司在3月底做的民調,顯示在723名受訪者中,真正知道「廣編」、或者「專輯」指的就是廣告式新聞的只有不到40人(5.4%)。

這種積非成是的心態,實為自欺欺人。如果是正規的新聞報導,如「即時報導」、「深度報導」、「獨家報導」、「專題報導」等,一定會把「報導」突顯出來,彰顯該媒體的新聞優勢;當然也就不會採用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標示,如廣告的「廣」字,或者看不到報導的「輯」字!

既然預算法已經這樣明訂了,媒體上仍然出現這種廣告化新聞,有什麼罰則嗎?對平面媒體而言,目前並沒有相關法規,必須靠媒體自尊自律。但是政府官員則有失職違法之嫌,實不應輕率。

不過,如果標示了廣告,政府是否就可以運用納稅人的錢大量購買政策宣導的廣告呢?例如,在日本的核災不斷升高威脅之下,台灣核四要變更700項設計的新聞曝光後沒幾天,就有平面雜誌大幅刊登「廣編特輯」,內容指核電廠乾淨而安全。記者會中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代表便很怨嘆,直指政府擁有龐大預算進行宣傳,已「嚴重阻礙公共議題的討論空間,混淆視聽」。

事實上,世界重要先進國家如加拿大、美國、英國等,對於具有爭議性和政治性質的政府宣導,都有十分嚴格的規範。例如,美國的政府宣導需要國會同意;加拿大則有繁複的各種法規和審查程序,一方面確保政府提供民眾充分的資訊服務,另一方面,則必須符合憲政民主原則。而英國〈傳播法〉更是明訂政府不得對爭議性議題藉由廣告的方式來左右民意!

由此可見,台灣預算法雖已禁止政府置入,但開放政府廣告的做法,仍不夠周詳。除了政府仍需要進一步矯正魚目混珠心態外,同樣需要嚴正關切,並且修法訂定的,還包括如何限制政府廣告的內容性質,在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務宣傳(公聽會、拍賣、職缺宣布、以及營運時間和地址等)的同時,但不得以政府預算購買爭議性議題的廣告,破壞民主社會公平公開的意見表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