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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獵觸法網 台執法單位難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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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原民權益與法令的衝突系列報導(2)(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3日電)太魯閣國家公園警察隊員警每星期都安排保育巡查任務,經常查獲原住民非法盜獵野生動物,花蓮地檢署在偵辦時,雖尊重原住民狩獵傳統,但礙於法令規定,仍須依法起訴。

「法令規定就是這樣,警察也不能違背職務縱容盜獵」,太警隊承辦保育巡查業務的隊員陳志遠說,野生動物保育法通過實施後,許多野生動物被列入保育對象禁止狩獵,遭查獲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原住民,雖然強調狩獵是傳統習俗,但警方仍須依法執法。

太魯閣山區是原住民主要的獵區,太警隊每星期都安排保育巡查任務,進入山區在22條主要獵徑查緝非法狩獵行為,並破壞設置在山區的鋼索陷阱、捕獸夾等各式獵具,太警隊的統計顯示,從民國96年至99年破壞和查獲的獵具已超過750件。

執行保育巡查任務達20年的陳志遠說,原住民獵捕的野生動物如果不屬於保育類,且數量也不多,警方執法是以勸導為主,但如果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即使數量很少,警方還是要依法移送,不能違背職務。

轄區包括太魯閣山區的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除了在山區也常會查獲盜獵案件外,有時候在部落居民住處外,巡邏員警看見原住民燒掉不明動物皮毛時,憑經驗就知道可能是在處理盜獵的野生動物,有不少原住民因此被移送法辦。

較常被獵捕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包括台灣長鬃山羊、山羌、台灣獼猴等,被移送法辦的原住民多辯稱是自己食用,但事實上還是有很多獵物流入市面成為饕客的盤中飧。

「原住民自己食用的數量並不多,獵物其實大多販賣給山產店」,陳志遠說,不少被移送的原住民已是「老面孔」,現在原住民都已相當瞭解法令規定,只要是堅持自己食用,不是販賣牟利,被判處的刑期會比較輕,甚至還有機會易科罰金。

據花蓮地檢署的統計顯示,從民國95年至99年12月中旬為止,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偵辦案件數達108件,起訴案件數達62件,起訴率高達57%,大多數的起訴案件多求處有期徒刑數月。

對於原住民堅持狩獵是傳統生活方式和權利的主張,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說,法令其實還是存有同意狩獵的空間,並未完全禁止狩獵,檢方也尊重原住民狩獵的權利,只要依法申請獲得狩獵許可,檢方並不會追訴。

「不過如未獲得狩獵許可,檢方還是必須依法追訴,這部分是沒有法令空間」,許建榮說,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違法的行為,檢方只能依法辦案追訴犯罪行為。

花蓮地方法院近5年來審理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多達66件,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雖然多肯定狩獵是原住民的傳統生活方式,但仍依法論法,強調應以一般類野生動物為限,且獵捕數量、狩獵時間都須依照程序申請核准。

原住民要求不受限的傳統狩獵權利,不過執法單位認為狩獵權利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到法令的規範,雙方的認知和主張存在明顯的落差。如要兼顧法律規範和原住民權利,除須加強野生動物保育宣導外,有關狩獵申請核准程序及核准條件可能也必須放寬,才能化解原住民的不滿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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