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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部落格撰文嚇人 不算恐嚇

【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林姓男子在部落格中發表文章要廖姓男子「給我注意點」,廖控告對方恐嚇。法官審理認為,林在自己部落格寫文,不是主動將文章寄給廖,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判林無罪定讞。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新公布的判決書,廖姓男子因在網路相簿看到前妻與林姓男子的親密照,憤而對前妻與林姓男子提出妨害家庭訴訟。林姓男子民國98年8月間出庭後,心生不滿,在自己部落格中發表文章,向廖姓男子揚言「給我注意點」、「神經有問題」、「沒在怕的」,文章內容並有三字經。

廖姓男子在林男的部落格看到文章後,心生恐懼,因而提出告訴,指控林男恐嚇。

法院審理時,林姓男子主張,文章是到地檢署出庭後,為宣洩情緒所寫,且文章沒有寄發給任何人,沒有恐嚇他人的犯意。

一、二審時,法官均認為,雖然廖看到文章心生畏懼,但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應具備「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若林把文章寄給廖,可能會構成恐嚇,但林沒有主動將文章寄給廖,法官因而認為,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判被告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