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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杯
【大紀元2011年04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陳建霖台灣桃園報導) 100年5月1日起,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均應依環保署公告,對自備飲料杯的消費者,給予折扣或加量優惠,未實施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的業者,則應以每2個1元,回收飲料杯。
根據統計資料,全國每年使用一次用外帶飲料杯,約15億個,對台灣整體環境造成不小的衝擊。
行政院環保署為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減少使用一次即丟的飲料杯,於100年1月4日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並自5月1日生效實施。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飲料店約150個品牌,16,000個門市,均應遵守該公告之規定。
桃園環保局專員湯學新指出:於市場流通的飲料外帶杯,都是可回收再利用的資源,國人速食習慣養成隨用即丟的消費行為,不僅增加了消費者(或業者)許多不必要的開銷,更製造了許多的垃圾。若降低這些外帶杯的使用量,讓垃圾自源頭減量,也可減少對環境的衝擊。
環保局長陳世偉表示,桃園縣政府環保局自民國97年起,就與連鎖速食店及連鎖飲料店合作,至今每年皆有超過100家業者提供優惠給予持環保杯消費民眾,鼓勵民眾持杯消費,讓民眾有主動行為的誘因。
環境保護局配合100年5月1日公告實施「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由陳世偉局長與環保署劉瑞祥簡任技正率員,進行宣導及稽查,針對第1次違反公告的業者,先開立勸導單,第2次違反則依規定告發,處6萬至30萬元之罰鍰。
陳世偉局長於稽查現場,呼籲民眾養成出門隨身自備飲料杯的環保生活習慣;也請相關業者,遵守公告規定,培養民眾隨身攜帶飲料杯的環保生活習慣,共同維護環境,且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