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板靠牆屬「破壞公物」?星政府被指搞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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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王天舒報道)4月25日上午,新加坡初級法庭針對法輪功學員黃才華「破壞公物」誣告案再次展延。主控官稱,找到部份過往案件下判的原記錄,還不夠充分,法官推遲到5月23日開庭。這是三個月以來的第四次延期下判,還是同樣的理由,控方要繼續尋找其它案件的原記錄。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法官已經於1月21日裁定黃才華罪名成立,但是還沒有量刑處置,因為主控官宣稱黃才華不是初犯,當時主控官也在庭上宣讀過去所有的罪案記錄,讓法官下判時予以考慮,但黃才華認為過往的所謂「罪案記錄」都是誣告案,所以否認所有罪名。因而,法官要求主控官出示相關證據,也就是黃才華以前案件的原記錄,但是經過三次延期,到4月25日,主控官仍然聲稱沒有找到全部的案件記錄。

黃才華:濫用法律壓制言論自由、迫害善良人

黃才華當日在法庭上指出,不管證據是否能找到,她都不會承認任何強加給她的罪名。因為自2001年起,新加坡政府強加給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誣告案,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阻止法輪功學員在公開場合揭露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剝奪的是法輪功學員的言論自由,這種做法從根本上就是和憲法相牴觸的。

黃才華在法庭上宣讀了她的抗辯信。

她說:「新加坡政府為了維護和中共政權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不敢公開承認自己壓制言論自由的真實意圖,卻一再用各種莫須有的罪名強加給法輪功修煉者,法律的伸張正義的功能被當權者濫用,當做壓制言論自由、迫害善良人的工具,當權者這種手段本身就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

黃才華是因為在魚尾獅景點擺放揭露中共迫害真相的展板而被控「破壞公物」。但是,在庭審過程中,主控官沒有證據證明公物被破壞,法官也不認為公物被破壞。但是,法官認定罪名成立的理由是:只要是沒有申請准證擺放展板,按照法律條文的規定就屬於「破壞公物」。

黃才華本人表示,這些起訴根本就是無中生有。展板靠在牆壁就是「破壞公物」,那麼新加坡執政黨最近在全島各處張掛展板和橫幅,傳遞大選的訊息和宣傳其候選人,難道就不是「破壞公物」嗎?為什麼政府有關部門卻沒有採取行動呢?

她要求法官大人秉公斷案,不要辜負身為法律從業者的責任與良心。

不少民眾旁聽了黃才華的抗辯,很多人對一再延遲下判的情況表示無法理解。新加坡一向自認為其官僚體系的運作相當有效率,不可能找一些法庭文件和記錄,要花費四個月的時間,何況主控官最開始只要求一個星期的時間查找證據,目前的狀況實在令人費解。

也有人推測,一再推遲下判可能與新加坡大選在即有關,估計執政黨不想在大選之前下判,以免在輿論方面給自己製造不必要的麻煩。從去年開始,新加坡各黨派就在為大選做準備,但是政府遲遲不公佈大選的確切日期,直到今年4月19日才宣佈今年的5月7日為大選日期。

新聞背景

2010年5月,新加坡中央警署以「破壞公物」、「騷擾」等莫須有罪名起訴了在魚尾獅風景點煉功及街頭講真相的七名法輪功學員,黃才華為其中一個當事人。所有當事人都被以莫須有的罪名定罪,其中有四名中國籍法輪功學員,因為其合法居留權被新加坡當局撤銷,而被迫離開新加坡,前往他國申請避難。

除了以上的三條「破壞公物罪」,黃才華本人還收到另外四條指控,已被新加坡法庭定罪並處罰。新加坡初級法院於11月25日上午宣判黃才華因在中國大使館前展示「制止中共將迫害法輪功延伸到新加坡」而對中共大使館構成「騷擾」的罪名成立,連同其它三條未配合警局調查的控狀,總共罰款5000新元,如拒付罰金則以坐監5周代替。

雖然黃才華的代表律師指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人被騷擾,也沒有中共大使館的人出來指證;橫幅表達的是事實,認為橫幅具有侮辱和威脅性質,只是控方的主觀臆斷;被告已經給出證據證明她去中國大使館打坐、展示橫幅是為了強調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事實。

但是,新加坡法庭拒絕接受法輪功被迫害的證據。控方律師稱不需要有中共大使館的人出來指證,只要新加坡警察看到被告去中國大使館打橫幅,就足以證明大使館有被騷擾。法官裁定罪名成立的理由則是,橫幅裡面的意思已經構成違法,是具有侮辱性的。

從2001年麥裡芝事件到現在,新加坡警方先後以各種不同的指控起訴法輪功學員,包括「妨礙警方辦公」、「分發無准證光碟」、「無准證集會」、「誹謗李嵐清」、「展示侮辱性的文字騷擾」、「破壞公物」、「唆使他人」等。

附錄:黃才華在法庭上宣讀的抗辯信

法官大人:

2月21日我在法庭上已經講過,不論主控官拿得出或拿不出過去的所有誣告案的原記錄,要我承認所有誣告案的記錄,我是永遠都不會承認的,因為那都是新加坡政府利用法律體系、扭曲法律條文來迫害法輪功。十多年來,特別是這個所謂的「破壞公物案」,法官自己都承認公物沒有被破壞,主控官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公物被破壞,讓我更加看清了新加坡法庭的虛偽與可怕,明目張膽地配合政府迫害法輪功。

法官大人曾明確的說,下判與憲法無關,而且您也只是遵照國會訂立的這條法律下判。但是,此誣告案嚴重牴觸到憲法,而憲法才應該是凌駕於所有其它法律之上的根本大法。新加坡憲法第四條規定,任何法律如果與憲法相牴觸的話,都是無效的;第十四條規定,每個新加坡公民都有言論自由和表達的權利。

自2001年起,新加坡政府給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誣告案,無論起訴的罪名為何,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制止法輪功學員在公開場合揭露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剝奪的是法輪功學員的言論自由,這種做法從根本上就是和憲法相牴觸的,所以給我和其他法輪功學員定罪是完全不成立的。新加坡政府為了維護和中共政權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不敢公開承認自己壓制言論自由的真實意圖,卻一再用各種莫須有的罪名強加給法輪功修煉者,法律的伸張正義的功能被當權者濫用,當做壓制言論自由、迫害善良人的工具,當權者這種手段本身就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

拿本案來說,法官大人既然都說公物沒有被破壞,主控官也沒有證據證明公物被破壞,那麼將「破壞公物」的罪名強加給我,又怎麼能夠成立呢?這不是以「破壞公物」為名,達到壓制言論自由之實嗎?法官大人,既然是要遵照國會訂立的法律下判,那麼判決的依據首先就不應該牴觸憲法,而且我也只是展示展板而公物沒有被破壞,卻要被當成「破壞公物」而下判,這不就是誣告嗎?

司法必須是公正的、獨立於政治因素之外的,而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用來懲治危害社會的不法分子,而不是用來打擊、誣陷善良的好人。法官大人不應該生硬解釋法律條文,而給一個無辜善良的人定罪。即便是退一萬步講,「破壞公物罪」的法律條文確實存在缺陷,法官大人也有義務就其不合理之處、以及可能與憲法相牴觸等疑點咨詢國會,而不應該推卸責任、「將錯就錯」,製造冤假錯案。

最後,我懇請法官大人秉公斷案,不要辜負自己作為一個法律從業者的責任與良心。

黃才華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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