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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賄選者追繳競選補助

【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2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候選人若犯下賄選等罪行,經判刑確定當選無效,選舉委員會應限期追繳競選費用補貼金額。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高志鵬等26人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符合規定可領取競選費用補助款的候選人,因涉及賄選經法院判決確定,選舉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全額追繳已撥給的補助款。

內政委員會決議,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候選人若犯下賄選等罪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於30日內繳回已領取及先予扣除的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此案不需經黨團協商,將送院會處理。

依現行規定,區域選區選舉當選人,可獲得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的競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