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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C候車場所閒逛 屬違規或被罰

【大紀元2011年04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高雲林編譯報導)TTC舊附例禁止無正當理由在地鐵閒逛,規定乘客不得將腳搭在座椅上,不得在廁所以外的地方留下體液。但那些不知道附例的初犯者可以得到原諒。

  

這是鮮為人知的附例1號法規中,許多限制的其中一條,是約束乘客的一條行為準則,該法例可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最後更新於2009年。

  

閒逛(Sauntering)被用來界定另一個更被人輕視的行為:遊蕩(loitering)。依據附例,遊蕩「包括但不限於…在交通場所無故逗留或閒逛。」

  

經詢問市律師, 多倫多公車局發言人羅斯(Brad Ross)指出,對「閒逛」這個詞的使用來幫助定義遊蕩是和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1994年對遊蕩「閒站著、徘徊、逗留、閒逛」的定義相一致的。

  

羅斯指出,這項定義與Go Transit使用的相一致。他說: 「正如有關法律對遊蕩的規定,遊蕩在TTC場所是不允許的。但是乘客可以閒逛,如果那是他們上車或下車的步態。」

  

附例規定了更多明確的限制,乘客在高峰期間不能攜帶雪橇,滑雪板,自行車或平底雪橇,不能躺在地上,或做出影響其他乘客心情的舉動,如小便,吐痰,或大便,除非在特別為這些行為設立的設施內。附例還禁止赤足行走,抽煙,逃票和戴面具等掩蓋自己的外貌。

  

羅斯表示,1號法規的用途,是詳細的說明一些為安全和方便TTC乘客需要遵守的基本規則。雖然羅斯說通常情況下口頭警告已經足矣,但公交執法人員可以對違反這些規定的人開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