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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管制明火表演 未申請最高罰15萬

【大紀元2011年04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綜合報導)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室內要以火焰、火花或是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活動,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違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的罰鍰。

新法同時指出,傳統民俗活動天燈的施放方式也採申請許可制,納入管制。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台中阿拉夜店大火,引起各界關注夜店公共安全,立法院在一個月內迅速完成初審及三讀,各地方政府也分別制定相關的法案。

地方政府 另定管理條例  

同時屬傳統民俗慶典的「鹽水蜂炮」,如何因應新法規範,台南市消防局長李明峰表示,會先了解消防法修正的完整內容後,定出執行計畫、加強宣導,並開始稽查行動。此外,台南市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另制訂自治管理條例,目前正在議會審議中。

而台北市在4月11日開議後,雖然順利通過「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第4條,「禁止室內使用明火表演,而依建築法規規定設有舞台設施,並符合防火管理措施者,不在此限」的二讀,但對於「禁止施放天燈」,兩黨議員看法分歧,因而全案擱置暫未處理。

高雄市則自定「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禁止明火演出,違者罰鍰在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而在石化廠、港口、機場等重要設施,全面禁止施放天燈。

消防署表示,「明火管理條例」目前正在研議階段,內容包括表演場地的建築法規、表演的場地與人員的防護措施等,最快半年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