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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
【大紀元2011年04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依照藥品說明規定外使用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的規定,未來國人如有「適應症外使用藥品」而受害的情形,經審議後認定符合用藥當時的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可獲得藥害救濟給付。
根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的統計,占歷年來藥害救濟申請案不予救濟原因3成以上,民眾按醫囑服藥應屬「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未能獲得藥害救濟補償,並不合理。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過去民眾雖按照醫師的指示服用藥物,倘若這樣的醫囑已經超出藥品說明書所記載的適應症或藥能,在受到藥害時,也不能獲得藥害給付,十分不合理,不過在立法院完成「藥害救濟法」的三讀修正程序後,未來只要是符合醫學原理及適當性的醫師指示用藥,也可申請藥害救濟。
衛生指出,依據新修正條文,對未依照藥品許可證所載的適應症或效能使用藥品,只要符合用藥當時之醫學原理,並具用藥適當性,民眾就可依法申請藥害救濟,但必須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另外,立法院也同時通過3項附帶決議,包括未來藥害救濟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如發現醫師不當開立仿單適應症外使用藥品處方時,應移送主管機關懲處;藥商依法不得對「適應症外使用藥品」進行行銷;所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的認定,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依用藥當時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個案來判定。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將依這次藥害救濟法修正條文及附帶決議內容加強相關配套措施,以期在放寬藥害救濟同時,也能保障病人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