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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禁明火表演 北市條文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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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1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室內禁止明火表演。搶在中央先提出的「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案子本會期送議會二讀,又因是否禁放天燈爭議遭擱置。

「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經多次會議研商,全案在98年3月24日經市政會議通過,並於98年4月2日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共5章、20條。其中鑑於飯店、餐廳等室內使用火焰上菜秀,若表演不慎,甚至在未申請情況下,在密閉空間內聚集大量人潮環境下,造成重大傷亡,第4條明定室內禁止使用明火表演。

但全案送台北市議會審議遲遲未能通過,直到3月6日台中夜店大火,室內表演明火嚴重性引起議員重視。上一屆未能完成三讀的「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受到台中夜店大火的影響,議會朝野黨團都不約而同列為新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台北市議會本月11日開議後,隨即二讀審議「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第4條「室內禁止使用明火表演,但依建築法規規定設有舞台設施,並符合防火管理措施者,不在此限」順利通過。但對於第5條「禁止施放天燈」,藍綠議員看法又有不同,議長吳碧珠因而裁示全案暫時擱置。

對於立法院今天通過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室內禁止明火表演。北市消防局表示,將使得未來執行安檢有更為明確法源依據;至於上個月針對北市200多家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均未發現有火把秀、煙火秀、調酒秀等明火表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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