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律諮詢:解僱書上的日期以及未用的休假

劉成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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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18日訊】問題:我的老闆3月1日告訴我要解僱我,解僱期限是兩個星期。當時他沒有給我書面解僱通知。老闆要求我工作到兩週後,就是15日。3月15日我找老闆要這兩個星期的工資,並要書面解僱書。老闆挺不高興的,不想付工資給我。他馬上用掛號信的形式給我郵寄瞭解僱書。我是3月22日收到信的,並於當日在郵局簽收。我驚訝地發現,解僱書的日期是3月1日,裡面還寫著3月15日正式解僱。其實3月1日老闆只是口頭通知我而已,根本就沒有書面通知。另外,我還有八天的假期,在解僱書裡也沒有提到。我該怎麼辦?

回答:根據德國民法,口頭解僱無效,解僱書必須是書面的。而且,必須保證被解僱人收到瞭解僱書。解僱書上的日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被解僱人甚麼時候收到的解僱書。

在上述案例中,您3月22日在郵局簽收解僱書,那麼工作關係應於兩個星期後,即4月5日結束。老闆把這張解僱書的時間寫成了3月1日,並認為他因此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在3月15日解僱您,但實際上,因為您是3月22日收到書面解僱書的,所以兩個星期的解僱期限應該從22日開始算起,即兩週後,4月5日,您才能被正式解僱。如果您一直工作到4月5日,那麼報酬也應該付到4月5日。

那八天的休假當然不能這樣不了了之。要麼您休八天假,要麼您工作,僱主付休假津貼。

您應該現在就去找老闆,將上述情況說明,並申請休假。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也可以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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