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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若過 幼童性侵一律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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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陳亦偉台北1日電)大法官提名風波,再度引發幼童性侵爭議判決的討論。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已剔除「違反意願」字眼,修法若過,幼童性侵輕判的情況可望大幅減少。

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的合議庭去年間審理1件3歲女童遭性侵案時,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為由發回更審,引發輿論譁然,被部分輿論批「恐龍法官」。邵燕玲日前被提名為大法官後懇辭,再度讓幼童性侵案輕判等議題成為焦點。

依現行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為性交者,依「與幼年男女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違反意願的方法對未滿14歲的男女性交,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指出,依實務審理經驗,要調查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難度很高,邵燕玲當時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在白玫瑰運動發起之際,最高法院在去年9月間召開刑事庭會議,與會法官達成一致意見,認為未滿7歲的幼童沒有表達正確意思的能力,法官審理類似案件不應拘泥「有無違反意願」,希望對一、二審有拘束力。

另外,行政院會3月間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規定,日前已送交立法院審議。法界人士指出,若完成修法,幼童性侵輕判的案件,未來一定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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