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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社會觀感vs無罪推定 待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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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賴又嘉台北1日電)總統提名邵燕玲任大法官引爆爭議,也讓外界檢視邵燕玲合議庭發回更審的幼童性侵爭議裁判。全案因民情觀感,無形中壓縮了審判空間,讓全案後續審判充滿不確定性。

馬總統原提名邵燕玲等4人出任大法官,但因邵燕玲的合議庭曾在一宗幼童性侵案發回更審時,做出爭議見解,引爆輿論譁然。邵燕玲事後請辭提名,總統被迫臨陣換提名人,並公開向社會致歉。

外界先前傳言,邵燕玲合議庭去年竟以女童縱哭喊「不要」,仍應查明被告究竟是以何種「違反意願之方法」犯案,認為合議庭法官是「恐龍」。

但仔細檢視裁判書,邵燕玲合議庭發回更審用意在於,既然驗傷診斷書等相關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是以「違反意願的方式」犯罪,就應該再詳加調查違反意願的「具體方式」。

合議庭的出發點很單純,若要判7年以上的「強制性交」重罪,原審就應查明違反意願的具體方式,否則就只能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與幼女性交」罪。畢竟法曹的一念,決定一個人牢要不要多坐幾年,從嚴審視,無可厚非。

全案更一審後,更審法官重新調閱各路口監視器,發現被告似無時間性侵女童的新證據,加上女童證詞前後不一、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改判無罪,更印證案件確有詳加調查的必要。但外界對整個事件的討論,顯已失焦,並把歷年所有對司法的不滿加諸於上。

法官審案,本應秉持無罪推定的最高原則,但女童性侵案已被「恐龍法官」模糊了焦點、壓縮理性討論空間,未來也勢將被「認事用法不能悖離民間感受」所框架,無疑讓全案後續的審理添上許多法律以外的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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