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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研議 外勞可申請換雇主

【大紀元3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行政院勞委會今天下午召開會議,檢討外籍勞工可申請轉換雇主的適用範圍。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蔡孟良會後說明初步共識:外勞在有一定事由基礎下,可自行申請更換雇主。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範,外勞不得任意轉換雇主,因此屢見外勞因雇主不當對待,而突然行蹤不明的狀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召開「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轉換雇主規定適用範圍會議」,討論外勞主動申請更換雇主的適用範圍。

蔡孟良指出,依現行法規定,雇主若違反規定,被廢止申請外勞資格,外勞絕對可轉換雇主,再者,雇主與外勞雙方達成協議,也可申請轉換。

但若兩方因有爭議,而雇主未達到廢止許可申請標準,外勞單方申請更換雇主的權益,目前無明確適用範圍。蔡孟良說,最常見的狀況就是,雇主未替外勞申請勞健保,使其喪失基本保障。

蔡孟良在會後表示,今天與會各方已有初步共識:外勞在有一定事由基礎下可申請更換雇主;雇主在沒被廢止申請外勞資格許可的情況下,轉出外勞後仍保留聘雇外勞名額的對等權,另在特定情事下也可簡化申請程序。

今天會議後,勞委會將針對此案再召開政策小組研議,並列舉過往曾發生過的相關案例,作為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