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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員工非公務員 院檢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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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7日電)台鐵花蓮機務段台東分段賴姓員工涉嫌變賣器材,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不過一、二審法官均認為台鐵員工不具公務員身分,改依詐欺取財罪輕判,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花蓮機務段台東分段賴姓總務股事務員,被檢舉涉嫌變賣器材。台東地檢署偵辦時,賴員坦承盜賣台東機務段包括機油等物資逾新台幣100萬元。

台東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蘇炯(山丰)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是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所設立,有獨立之組織法及預算,並可獨立對外行文,因此屬於公務員身分,將賴員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均認為,台鐵雖然以行政機關組織命名,屬於國家機關,但實際上是從事旅客及貨物運送契約的私經濟行為,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因此員工不是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於是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判詐欺取財罪。

花蓮高分檢和台東地檢署日前討論後決定上訴最高法院,蘇炯(山丰)今天表示,法院認為台鐵是國家機關,但又從台鐵的工作性質否認台鐵是國家機關,顯然是自我矛盾。再者,台鐵既然冠上「交通部」3個字,交通部當然是國家機關,如果「交通部」不全然是公家機關,那要如何來判斷?民航局和高公局是否公家機關?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基層法院和地檢署見解不一,就讓最高法院表示意見,因此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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