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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違規廣告薦證者 將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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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法案修正草案,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於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從原本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鍰,提高到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通路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仍繼續販賣,或意圖販賣違規廣告產品時,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新增,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違規廣告經處分業者及通知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傳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為加強食品、健康食品、藥品及化粧品廣告管理,草案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

草案明定,化粧品廣告、宣傳、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的情事,並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制度;接受委刊播化粧品廣告的傳播業者,應自廣告日起6個月保存委刊播者的姓名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4項草案通過後,將有助解決偽劣假藥違規廣告充斥問題,維護國人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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