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樺:總統立委併選無關修法
【大紀元3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3日電)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內政部已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進行檢視,2項法律規定不一致之處,有其立法緣由,目前即使不修法也不影響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
總統立委併選話題熱,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法規卻不盡相同,中選會對此曾列15項應修正及9項宜修正之處,建議內政部修法。
江宜樺晚間表示,經內政部檢視,這些規定不一致之處,有的是原本立法過程即刻意保持不一致(如設籍期間規定及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或者是其中一種規定自然涵蓋另一種規定(如投票所應優先選擇具備無礙設施之場地),又或者只是文字及措詞的差異(如「原戶籍地」及「原選舉區」),都不影響實質選務工作進行,也不影響中選會的最後決定。
他強調,總統與立委是否合併選舉,屬於中選會的權責範圍,內政部完全尊重中選會的決定。
江宜樺說,有關選舉人設籍相關規定,民國92年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時,將選舉人設籍期限修改為「6個月」,而立委或地方公職選舉仍維持「4個月」。究其當初立法原意,主要是考量總統選舉是國家元首的選舉,重要性最高,因而規定選舉人應在國內設籍居住時間較長。
他指出,就選舉實務而言,97年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合併舉行時,也曾出現兩者規定設籍期間不一致的情況,其中立委選舉人規定設籍「4個月」,公民投票則規定設籍「6個月」,但當時也並未出現相關選舉糾紛。
對於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處罰規定,江宜樺則說,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對於違反者處以刑法處罰,公職人員選罷法則處以行政罰,兩者雖不一致,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同樣行為若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的規定,將依刑法予以處罰,並不會造成處罰規定混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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