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3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又一起性侵國中女生遇害案件,性侵累犯出獄再犯滅口,讓一個無辜小生命再度折翼!婦女團體指出,在監獄中經過評估再犯率極高的性侵犯,因沒有戴電子腳鐐監控,後續輔導監控機制也未落實,痛批根本是制度殺人,才讓悲劇一再發生。
立委田秋堇23日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雲林國中女生遇害是制度性問題,法務部在性侵犯心理輔導矯正編列經費過少,花很多精神抓人、審判,卻沒有落實最重要的治療,導致刑期服滿後,因沒有追蹤治療而一再發生遺憾。
實施「終身保護管束」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理事長林明傑建議,應改善性侵害犯資料的通報機制,性侵害罪犯刑期服滿出獄後,資料公告於當地社區;他強調,性侵犯無法100%痊癒,應輔導監督並重,尤其是輔導相對急迫。
他指出,對高度風險性侵累犯,應實施「終身保護管束」降低再犯率;從國內外矯正機構預算編列上,就可看出其中差異,相較於美國在預算編列上,治療占33%,我國卻僅有7%。
輔導預算少 專業能力不足
田秋堇表示,因為監獄專業心理醫師、心理諮商師專業不受重視,加上性侵再犯率高,性侵犯矯治、評鑑、預算過低,如果性侵累犯出獄後沒有關心輔導,易受社會排擠產生報復社會的危機。
林明傑說,法務部因刪減治療預算,從民國98年開始,性侵犯心理治療師每小時只能領到新台幣500到700餘元,與一般心理諮商每小時2,000元以上天差地遠,導致只有菜鳥心理治療師願意擔任輔導工作,形成治療、輔導專業能力不足窘境。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發言人EVA說,刑滿出獄的性侵犯沒有佩帶電子腳鐐,才是真正的侵犯人權。憲法規定為保障人權,個資都不許公告,假如經測定為戀童癖,知道他為何種性侵犯類型,就可讓身邊的人注意孩子的安全,減少犯罪誘因。
EVA認為,把他的犯罪手法公告,其實還是可以與之和平相處、工作,與其讓大家圍堵他,不如學習與這樣的人相處,做有效防範,讓其遠離危險因子,這樣誰的人權都可保障到,皆不會被制度犧牲,把傷害可能性降到最低。
另外,犯罪時間在修法通過之前,無法配戴電子腳鐐、強制治療,形成空窗期。立委與婦團皆呼籲,政府應盡速修法,參考美國、德國終身保護管束,落實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