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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夜市或網路賣狗需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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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18日電)高雄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今天表示,販賣寵物狗,需先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再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後才可營業。領有許可證業者如架設網站,須標明許可證證號。

市府動保處最近接獲民眾檢舉,指出網路無照販售犬隻案增多,夜市也是無照販售管道之一,業者常以展示或抽紅包名義,掩飾交易行為。

市府動保處表示,部分民眾不了解「動物保護法」相關法令,有些飼主可能是飼養的寵物狗生的小狗送不出去,就在網路公開以留言或架設個人網頁等廣告方式販售,這是違法行為,如查證販售屬實,將依法處罰。

市府農業局代理局長柯尚余表示,將不定期稽查民眾違法販賣寵物,包括無許可證的寵物店、民眾私人買賣行為、夜市、網路非法販賣等都在稽查範圍內,一經查獲將依動物保護法處罰。民眾在寵物店或網路購買寵物時,須確認有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證,選擇合法登記業者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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