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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
【大紀元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5日電)刑事妥速審判法自去年9月實施後,已有13件判決援引速審法減刑。司法院指出,其中纏訟最久的案件長達19年,被告也因此獲減刑,保障被告免於訟累。
去年9月上路的速審法第7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超過8年仍未確定,若訴訟程序延滯並非被告所致,經被告提出聲請後,若法院認定被告速審權確遭侵害,可酌減其刑。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速審法自去年9月上路至去年12月底,共有13件判決引用速審法規定減輕其刑,其中高院4件、台南高分院4件、台中高分院3件、花蓮地院、台南地院各1件。
就罪名分類來說,貪汙6件、違反證交法2件、擄人勒贖案件1件、公共危險、詐欺、重傷害、偽造有價證券各1件;上述案件多數因案情複雜、卷證資料繁多,調查證據繁瑣而耗時,侵害被告速審權。
此外,另有9件則因符合速審法第8條規定,限制檢方上訴,使被告不需再受案件上下訟累。
司法院指出,速審法實施後,對人權保障效益提升,司法院本於親民的司法,將積極推動相關立法,保障人民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