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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誤導偵查 冤獄不准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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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3日電)前台東縣海端鄉長黃春寶被指涉賄遭羈押19天,最後無罪定讞,黃春寶請求9萬5000元國賠,台東地方法院認為當初黃春寶否認犯罪導致法官誤判會串證,才予以羈押,駁回國賠。

民國96年10月3日至5日,海端鄉公所舉辦幹部縣外觀摩,前往屏東縣牡丹鄉某餐廳用餐,當時正逢立委選舉,被檢舉餐會時,當時的候選人簡東明有到場拉票,且黃春寶拜託大家將票投給簡東明。

警、調接獲檢舉後,於民國97年2月22日展開偵辦,傳喚10多名證人,證人均表示「黃春寶有向眾人介紹簡東明,並表示餐會係由簡東明請客,請大家投票支持簡東明」;不過,黃春寶辯稱「當天有邀請牡丹鄉長林傑西來吃飯,可能其他人將林傑西誤以為是簡東明,且他亦未表示餐會係由簡東明請客」。

當時檢察官認為黃春寶說謊,且有串證之虞,予以聲押,台東地方法院裁定收押。

黃春寶不服提起上訴,最後台東地方法院改裁定具保停止羈押。檢察官偵結後以賄選罪將黃春寶提起公訴,不過除了證人說詞外,並沒有積極證據,最後判決黃春寶無罪定讞。

黃春寶日前提起國賠訴訟,他認為遭羈押期間,鄉內事務停滯,嚴重影響鄉長職務進行;且自己有心臟病、高血壓、尿酸過高等疾病,羈押期間每日必須服藥,身體難以負荷;身心飽受折磨、精神痛苦難當;請求以新台幣5000元折算1日,合計9萬5000元為冤獄賠償。

台東地方法院駁回黃春寶的請求,法院認為,黃春寶羈押是因為有證人供述,但黃春寶否認犯行,顯然有串證之虞,他是「因自己之故意行為所致,且其行為已妨礙、誤導偵查,亦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再者法院考量黃春寶「縱因羈押所受損失非輕,然其可歸責程度甚重」,因此認為黃春寶的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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