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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100億 台強制設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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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2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以往資本額新台幣5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須強制設2名以上獨立董事,未來擬修訂規定,資本額達100億元應設獨董。

證期局今天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規定」,擬擴大強制設獨立董事的範圍,只要上市、櫃公司資本額達100億元,即須強制設獨立董事。

不過,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等特許行業,只要股票公開發行,不論資本額多少均須設獨立董事。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已依法發行股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依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規定,依前點規定須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才開始適用。

但已依法發行股票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未滿500億元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在2011年屆滿,得自2011年選任的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才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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