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要求保障台嫌人權 否則不歡迎陳雲林
【大紀元2011年02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北報導)「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7日發表共同聲明,他們要求中共應遣返遭菲律賓政府引渡的14位台籍嫌犯,以及在遣返之前允許台灣官員及人權團體代表探視並協助選任辯護律師,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若中共政府無法在22日以前正面回應,台灣不歡迎中共海協會陳雲林會長來台。
兩督盟與司改會舉辦「體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從菲律賓遣送事件談起」座談會,就菲律賓政府將14位涉嫌詐欺的台嫌引渡至中國,引發傷害我國主權地位及國人在中國面臨刑事程序保障的人權疑慮進行討論。
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具體實施情形欠缺司法人權保障,並嚴重違背兩公約的國際人權。他認為,兩岸爭議問題的發生,人權應該是最重要的準則,政府對外應勇敢表達基本的人權主張。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日前菲律賓政府以「兩岸已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應自行解決雙方爭議」,甚至引用「一個中國」原則,做為其可忽視台灣要求將14位國人遣返請求的藉口,這樣的發展已引起國人的憂慮。(攝影:宋碧龍/ 大紀元)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廖福特教授指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未納入人權理念。他建議在中共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前,應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作為雙方之人權基準,並將其放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中。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廖福特教授。(攝影:宋碧龍/ 大紀元)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表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文本內容,如遇有爭端易流於屈服強權政治勢力的妥協。過去未發生過台灣人民被遣返至中國,菲律賓政府違背過去外交傳統慣例,政府要正式要求對方說明理由,以補救我國主權未來繼續受到不當侵害。
政治大學法律系楊雲驊副教授認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只有二個被授權的民間協會簽字,條文中不包含外交部、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等重要單位,可見它根本未碰觸到司法管轄權的劃分,更何況台籍嫌犯涉及第三國犯罪,須透過多邊國條約,不可能僅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來決定。他也指出,在中國有不少台商面對當地的刑事司法,他們的處置少人聞問,更沒有要求遣返,政府應該要關心他們的人權。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吳景欽指出,菲律賓和台灣之間並未有司法互助協議,當務之急應該要跟菲律賓等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議。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吳景欽教授。(攝影:宋碧龍 / 大紀元)
兩督盟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台灣人在中國是否受到公正審判值得關注。這起案件是主權與跨國打擊犯罪的衡量,雖然有民眾質疑為什麼要保障壞人的權利,但是人權保障不應分好人、壞人。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和具體實施情形對司法人權的保障不及格,兩督盟主張應將台嫌遣返,且在遣返前,大陸應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