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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大紀元2011年02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吳珮甄台灣台中報導)中市沙鹿一筆大面積農地,除農作使用外,尚有數間舊民宅由10多位地主分別共有。其中一位地主想出售部分土地,聽說農地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到地稅局沙鹿分局詢問。
沙鹿分局表示,要申請農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整筆土地為農用。若農地上有興建房屋,經區公所查證後,屬土地編定類別前就已存在的,未違反使用規定者,也領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地稅局可據以認定。
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農地在89年1月28日修法時,必須整筆全部都作農用,才可在修法後第一次移轉時,以89年1月28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漲價數額。
地主持有99年分管契約書,使用位置確實稻作,須檢附農用證明,才可以申請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無法提出89年分管契約書,地稅局無法依修法公佈生效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墊高其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沙鹿分局:0800-086969或04-26624146分機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