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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理 台政院修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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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範圍,或命公司解除經理人等職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基於保險業經營業務需要,以及防制保險犯罪與道德危險,未來草案通過後,將允許保險業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在一定條件下,得蒐集醫療、病歷、健檢等個人資料。

草案也增訂,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等,應建立內部控制等制度,若未建立內控、稽核制度者,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草案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新增,業者若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財務狀況時,或是答復不實等情況,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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