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軍法審判限縮 江國慶案啟示
【大紀元2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唐筱恬台北1日電)15 年前的空軍營區女童命案,因檢警重啟調查顯示軍方可能錯殺涉案士兵江國慶,引爆爭議;但軍人觸犯非軍事刑案,是否該回歸一般司法偵審以降低誤判?值得省思。
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遭性侵殺害,當時軍方專案小組速偵速審,認定營內士兵江國慶涉案,把江槍決;但因全案疑點重重,監察院調查後,去年糾正國防部,檢警並重啟調查,日前根據掌紋及DNA鑑定,認為當時營內另1士兵許榮洲,可能才是真凶。
檢警聲押許榮洲獲准後,引發輿論譁然,並將矛頭指向軍方當年疑刑求逼供、辦案草率。軍方向社會致歉之餘,也多次說明,當年辦案均依據刑事警察局、調查局的鑑識結果,基於科學證據,才會認定江國慶涉案。又衍生當年軍方與警調誰查案有疏失之爭。
其實監察院去年糾正國防部點出軍方最大問題,在於偵審不夠精緻。監委認為,軍方不但沒認真調查許榮洲涉案疑點,刑事局與調查局的鑑識,雖發現有江國慶的生物跡證,但不代表一定是江犯案,只能算「不能排除江國慶涉案可能」;但軍方卻直接把鑑識報告做為定罪江國慶的證據,顯有瑕疵。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李傳侯認為,軍法官與軍方人員的養成教育,畢竟與刑警或司法官不同,又不像司法官能快速累積辦案經驗;別說調查不夠嚴謹,即便認真調查,都很容易發生誤判。
李傳侯認為,軍事審判應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與軍事有直接相關犯行(如抗命、通敵等)所設的特別軍事審判程序,不應解讀成軍法機關對所有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軍人犯殺人、強盜等刑案,仍應交給司法機關、而非軍法機關偵辦。
江國慶如果是一般司法程序調查,因疑點多,極可能延宕定讞,跟蘇建和等人一樣,有機會爭取案件翻盤。軍法審判可能侵犯被告訴訟權利,與其藉江國慶案爭執死刑存廢、撻伐刑求,社會更應認真探討軍法審判非軍事刑案的合憲性,才是江國慶案給社會的重要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