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2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2月7日表示:李小姐持有5、6月統一發票,核對結果發現有中獎,高興的要向發獎單位領取獎金,可是卻因逾領獎期限,遭受拒絕給付,詢問為什麼不能領取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兌領事宜,依據統一發要給獎辦法第8條、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者,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的規定。依前開規定5、6月中獎發票最遲應在11月5日前向發獎單位領獎,李小姐超過期限領取,發獎單位拒絕給付,於法有據。
該分局特別提醒,消費者取得統一發票,別忘了對獎,更別忘了要在開獎日的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發獎單位領取獎金,以免權益損失。
(責任編輯:王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