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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健保卡註記器捐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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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報導】(大紀元記者林諾亞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民眾捐贈器官的意願將加註於健保卡,並具有與「書面意願書」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為了避免愛滋器官誤植事件重演,未來在進行移植手術之前,捐贈者所在醫院應先提供捐贈者移植相關檢驗報告。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民眾書面同意死後捐贈器官的意願加註於健保卡,並具有與「書面意願書」同等的法律效力;而若民眾欲改變心意,也可隨時以書面方式撤回意願,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註記。

衛生署將委託專業機構把器官捐贈者之書面同意書,以電子檔方式保存於系統,以便醫院刷健保卡比對,但若當事人臨死前反悔表明不想捐贈器官時,醫院就不可違背當事人死前的意願。

為免台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事件重演,條文也規定摘取器官的醫療機構應將完整醫療紀錄記載於捐贈者的病歷,器官捐贈者所在的醫療機構,應在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移植相關書面檢驗報告給受移植者的醫療機構。

另外,修正條文也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分配,必要時可以設立全國性的器官保存庫。◇

責任編輯:李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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