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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拍屋大王敗訴 判補稅台幣7585萬

台灣國稅局查出廖文權5年內大量買賣法拍屋高達3,29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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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報導)台灣「法拍屋大王」廖文權,被台灣國稅局查出5年內大量買賣法拍屋高達3,291戶,被認定為「營利所得」要求補稅;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抗辯應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法院判決廖文權敗訴定讞,需補稅新台幣7,585萬元。

平均一天可賣1.8戶

據台灣《自由時報》報導,廖文權平均一天可賣1.8戶,他於2000到2004年申報綜所稅,共出售3,291戶房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新台幣1億元。廖文權認為,他買賣房屋已被課徵綜所稅,另依財政部2006年12月間的函釋,個人買賣房屋再銷售,自2008年1月起才應課徵營業稅,他於2007年前出售房屋的所得,應該不算營利所得,台灣國稅局不應要求他補稅。

台灣國稅局調查出,廖文權標購法拍屋後再以個人名義出售,認定其銷售房屋的收入,應屬營利所得共計2億9千7百多萬元,要求補稅7,585萬元。台灣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廖文權和一般民眾購屋後出售並不相同,其五年內出售房屋高達3,291戶,性質屬於營業人,因此國稅局要求補稅於法有據,判決廖文權應補稅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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