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30日電)新北市消保官受理多起購屋糾紛發現,消費者往往聽信房仲業者廣告購屋,但發生糾紛時才知道直營店或加盟店所負責任差很大,限令業者明天起應於契約加註說明。
消保官李大鵬今天表示,受理許多申訴案中,消費者常受房仲加盟總部廣告影響購屋,但卻又分不清是直營店或加盟店,等到發生糾紛時才知道加盟總部是不負加盟店的法律責任。
他表示,由於經營房仲加盟的成本門檻低,除了信義房屋都是直營店外,其他業者有部分是直營店,房仲業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簽訂經營契約時,多訂有排除加盟總部責任的約定,造成消費者相信加盟總部廣告及品牌價值,實際上卻可能無法享有品牌利益及誤解。
他舉例說,依照約定,加盟店若出事,加盟總部是不負責,若有業務員將斡旋金或定金侵占逃逸,或是應歸責加盟店所造成買賣雙方損失等糾紛,都由加盟店自行負責,若加盟店倒閉,消費者將投訴無門。
他指出,基於消費資訊正確公開必要性,市府要求各房仲業加盟店明天起在以「顯著」方式公告「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字句;明年3月31日前,將上述文字加註於所有須要消費者「簽名」的契約上。
他強調,要求業者加註說明,是確保消費者知悉及選擇的權利,以使消費者瞭解房仲業加盟總部與房仲業加盟店之法律關係,若業者不加註,消保官可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到6萬元罰鍰,可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