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8日電)農委會漁業署表示,環保團體指稱海洋保護區僅有領海的6%,不及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倡議的12%;但查台灣海洋保護區占領海面積46.15%,差異主因是認知定義不同。
報載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引述2003年IUCN籲請各國應在2012年前將12%領海劃入保護區,且應屬IUCN保護區分類系統第I類,並指稱台灣海洋保護區屬於IUCN保護區分類系統僅6%。
漁業署說,按IUCN將保護區依設立目的分為第I類「嚴格的自然保留區或荒野地」、第II類「國家公園」、第III類「自然紀念區」、第IV類「棲地/物種管理區」、第V類「地景/海景保護區」及第VI類「資源管理保護區」等六類。
漁業署指出,世界各國計算保護區面積,是將IUCN各類保護區都納入計算標準;台灣對海洋保護區的定義則是「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一定範圍內,具有特殊景觀、重要文化資產或永續利用之生態資源等,需由法律或有效方式進行保護管理之區域」。
漁業署重申,依台灣的定義,涵括景觀與文化資產的保護與保存,及生態資源的永續利用等面向,依此估算的海洋保護區面積約3萬35平方公里,占領海面積6萬5076平方公里的46.15%,若按IUCN分類,則包括第I類、第II類、第IV類及第VI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