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一樁近60年不予糾正的錯案
【大紀元2011年12月27日訊】我是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代王街道辦事處門家村人,今年57歲。我們家遭遇的一件錯案,至今政府不予糾正,算下來此案經歷的時間與我的年齡相同,也近60年了。
我爺爺叫門登甲,他的大兒子叫門聚德,是我的伯父,二兒子叫門懷德,是我的父親,現尚在世,84歲了。解放初期,我爺爺、伯父、父親在西安城裡承包房屋修建工程,奶奶也與他們一同住在西安東新街我們一院私房裡。我的伯父門聚德以前在國民黨軍隊裡當過炮兵,1953年11月被判為反革命,處以無期徒刑。當時家裡人知道的門聚德的罪行,是收聽台灣廣播、散佈謠言、搶奪鄉工作人員槍支、窩藏反革命。隨後,政府就把我們家在西安市玉祥路20號的一院房產,作為門聚德的財產沒收了。這院房產大體位置就在玉祥門裡路北,現在陝西省總工會所在的地方,面積0.896畝,有兩坡房、廈房共6間,沒收前出租給別人住,每月租金折三袋半麵粉。
對門聚德的判決,我爺爺和我父親不知情況,只能由法院判決,但是對於政府把我們家這院房產作為門聚德的財產沒收,這是錯誤的。這院房產是我爺爺置辦下的,在1953年8月轉到了我父親門懷德名下。門聚德的妻兒當時生活在臨潼門家村,他們不住在被沒收的這院房裡。當時門聚德與我爺爺、奶奶、我父親在西安城裡包工做活,住在東新街一院房裡,他既不在被沒收的這院房裡住,也沒在這院房裡從事反革命活動,這院房的產權也不屬於他,這院房產沒有任何理由因門聚德被定為反革命而沒收。
從我們以後費盡周折查找出的原始材料,能充分證明這項沒收的荒謬。
在1953年西安市字第296號歸檔卷《公逆產清理處案件辦結單》寫明:案件類別:反革命,姓名:門登甲,文件號:反字第265號。
在1954年西安市政府財政局《公逆產清理處登記》中,在「沒收房產主姓名」一欄中,也寫的是「門登甲」。
門登甲是我爺爺,被判為反革命而獲刑的是我的伯父門聚德而不是我爺爺門登甲。政府認定房產主是門登甲,怎麼能把門登甲作為反革命,把門登甲的財產作為反革命財產沒收充公呢?這不是自相矛盾嗎?能說得通嗎?
對玉祥路20號這院房產,我爺爺、父親是在1954年收到政府的《沒收通知》的,在1955年1月20號就向陝西省人民檢察署投訴,從那時候起,56年來,我們家四代人前仆後繼,一直沒有停止訴訟上訪。此案當時由檢察署轉到了陝西省高院,省高院叫我們找西安中級人民法院,上上下下不知多少回了。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我們都寄過多次訴訟材料,沒有收到過回信。西安市、陝西省的黨委、政府信訪部門答覆我們說:涉及法律處理過的案件,黨委、政府不接受。就是在糾正冤假錯案最有希望的改革開放初期,我們的案子也沒有得到糾正。1981年11月16日,西安中院在《批復》中說:「沒收是正確的,申訴不能維許,予以駁回。」
1987年3月,西安中院在《通知》中說:「分單有詐,紕繆甚多,不能採信。沒收反革命財產正確,申訴無理,予以駁回。」
1991年9月,西安中院在又一個《通知》中說:「分單有假,不予採信。應沒收門家村的房產。」似乎到了1991年,法院還嫌1953年強加在我們家人頭上的錯案幾十年來把我們折磨的還不夠,還要沒收我們家的房產,還要製造新的錯案!
我伯父門聚德的反革命帽子已於1979年摘掉,而以他的罪行為由錯誤地沒收的房產,卻至今沒有退還。黨和政府一再說「依法治國」、「有錯必究」,怎麼在我們家這件事上就體現不出來?我們太弱小了。
西安市臨潼區代王街道辦事處門家村村民
門選民 15829101398
2011年12月14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