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2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朱稚清台灣台北綜合報導)無薪假來勢洶洶,為減少勞資糾紛,勞委會首次明訂無薪假期限最長3個月,若要延長需與勞工重簽同意書;同時也增訂「肥貓條款」及「補償條款」,要求企業無薪假優先減少高階主管分紅;年終若有盈餘,應給無薪假勞工獎金及紅利。
勞委會在1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修正版,首次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當中明定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時,勞工每月薪資不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無薪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注意事項中列明,事業單位如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必要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工會協商,並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獲利分紅回補機制」這方面也列入注意事項和協議書中,明定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結算若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配合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此外,勞資雙方協議休無薪假,資方也應通報所在縣市的勞政主管機關。不過,由於應注意事項屬行政指導性質,並無法律效力,資方若不遵守,除非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否則不會受罰,僅屬訓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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