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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9日電)高雄市王姓員警處理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時,偽造劉姓女被害人名字簽署同意和解書,遭劉女提告;雄院審結,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處王男1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王姓員警今年1月29日晚間到高雄市林園區鳳林路3段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明知黃姓駕駛開車擦撞停放路邊的轎車後肇事逃逸,竟然未獲被害劉女同意或授權,勾選交通事故紀錄表上「同意現場和解,拒絕警方依法定程序處理」欄,並偽簽劉女署名,再交由不知情的蔡姓警員處理。
判決書表示,劉女事後無法請求民事賠償,不滿權益受損,向警方檢舉,並由警方將全案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
雄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認為王姓員警身為執法人員,卻貪圖一時方便而犯錯,為了警惕日後更加審慎行事,依偽造文書罪判處1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