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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曾性侵害犯罪判刑確定的人,以及知道校園裡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或偽造、湮滅隱匿別人犯罪證據的人,應該解聘。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的性侵害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以及執行職務知道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沒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別人犯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人,不得聘任為教師,已經聘任的人,應該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的教師曾有性侵害犯罪,或者隱匿性侵害證據等情形,條文也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的蒐集及查詢,相關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田秋堇在法案三讀通過後表示,過去教育體系的法律裡有很大漏洞,曾接過案件,老師性侵學生,湮滅證據的校長跟主任竟沒有辦法判湮滅證據的罪。修法所求無他,只是要讓在教育界服務的人知道,一但有老師性侵學生,一定要通報,否則會永遠失去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