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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年終 台勞委會籲檢視聘僱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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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3日電)據一家人力銀行調查,今年有近14%企業不發年終獎金;要發年終獎金企業中,有近20%年終獎金不到1個月。究竟年終獎金如何定義?勞委會提醒,勞工應依聘僱契約內容確保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今天表示,「年終獎金」實際上有2種不同定義。

例如,勞雇雙方協定的聘僱契約內容有規定,每年保障14個月月薪,其中2個月薪資在年底發放,這種情形下所領的「年終獎金」,就在勞基法保障的「薪資」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也有關於獎金或紅利規定,「事業單位在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另外一種「年終獎金」,既不是上述「保障薪資」範圍、也非勞基法第29條「公司獲利盈餘分配」,而是依勞工年度考績或績效表現決定的「績效獎金」。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說明,「年終績效獎金」多屬非法定「習俗」,恩惠給與性質濃厚,在法律上無強制規定,也非勞基法保障範圍,有可能隨景氣榮枯而有增減。

勞委會提醒,勞工對於「年終獎金」的發放,應視聘僱契約或公司管理規定來認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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