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廣東陽春合水鎮領導掠奪農民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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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01日訊】各位領導,您們好!

我們是廣東省陽春市合水鎮軍塘村委會:雙塘村村民、龍崗村村民、軍田村村民,潭震村委會:北斗村村民、湖巖村村民,以陽春市合水鎮甘楊生鎮委書記、嚴永鋒鎮長、莫益周副鎮長、嚴敬恆維穩中心副主任、邱祖楊建委主任等人為首的領導,濫用職權用非法手段詐騙、強搶我們村民基本農田300多畝,牽動我們幾百戶、千多名農民僅有的生活來源。

(1)2009年12月6日早上8至9點多鐘,合水鎮的一些領導在雙塘村農田以徵收該地方水田為由。地點即睇牛塘路段(省道S113線道旁邊),在沒有出示任何有效法院強制執行書和徵收文件的情況下,組織幾百名不明身份人員毆打正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村民。利用鉤機、推土機進行滅絕人性的惡行,村民蔣成強被打傷至殘廢,還有一老婦因果樹等被毀憂鬱成疾,含冤而死。

(2)2010年11月10多號,軍塘村委會軍田村李有來一百多棵仁面樹在毫無徵兆之下被毀。2011年1月22日早上9點至10點多鐘,合水鎮的領導出動一台推土機強行推毀潭震村委會北斗村林良軍果樹,綠化樹一千多棵,其中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四百多棵,村民呂佐珍四季秋果樹也是同日被全毀的。地點:睇牛塘路段。

(3)2011年3月17日合水鎮ZF的領導又僱請30多個不明身份的打手並出動一台推土機到龍崗村坡仔地,也是省道S113線段同以上一塊地旁邊,準備強行推毀蔡文明的果樹,綠化樹和苗圃場。在蔡文明及家人拚死抵抗下,他們才擺手。誰料3月30日早上8至9點多鐘,合水鎮鎮委書記甘書記、嚴鎮長、莫副鎮長、嚴主任、邱主任等人,再次組織一班手拿砍刀的人和身穿保安制服手拿盾牌、警棍等300多名不明身份人員,出動兩台鉤機、一輛推土機和兩台卡車來到龍崗村坡仔地農田,他們毫無法紀,蔑視人民群眾的切身權益,在未達成任何補償協議,連青苗數量都沒有清點以及土地沒有丈量的情況下,更沒有出示法院強制執行通知書。身為父母官卻採取土匪途徑沒人性地強行推毀蔡文明一家五口人面朝黃土,背朝天苦苦耕耘七年多的四季秋果樹15000棵、綠化樹1070棵、苗圃場青苗214000棵、國家保護植物三萬棵及育苗設備附著物,總價值高達90多萬元。在蔡文明七十多歲的老父親上前論理的時候,充當打手的人士迅速上前阻攔並毆打使其致傷住院,蔡文明也被多條大漢抓住手腳推打,村裡前來觀看的群眾也遭到了推打。群眾拿手機拍攝其惡行時,更遭到追打並把手機沒收了。手無寸鐵的村民們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無聞。林振東、林振烈、林振全等人的責任田也在同一天未簽訂任何協議之下被毀強行填土,這樣的惡行居然會發生在當今和諧法治的社會。同時發生在讓農民感到真正幸福感、溫飽感的年代,然而還有千千萬萬的農民受到了壓迫、恐嚇、毆打、報復,國務院三番五令禁止強徵、強拆出台的法律、法規、物權法等,卻只成為腐敗者的泡影。農民就永遠成了腐敗者的犧牲品。

(4)因土地濫用職權,瀆職等行為造成了多少無辜的冤魂。徵地的暴利致使官商勾結、官官相護迷失了人性,愚弄了法律、法規,而踩踏了黨章。令人們投訴申冤無門,死者不能超雪,維權自衛者卻受到陷害,真正的違法者卻逍遙法外,權利雙收步步高升。人們常問法律、法規為誰而寫的?人們常說誰在擾亂我們的社會治安?誰又在帶頭製造暴亂,誰又在為我們人類埋下了一顆顆定時炸彈。

(5)蔡文明曾經是一名參加越戰的軍人,在戰場上能保護祖國的國土完整,不怕犧牲流血衝鋒在前,現在卻不能保護國家分給自己一家人僅有的生活農田!如感到丑恥恥辱。天理何在啊?道德底線何在?人性何在?法律、法規何在?法律、法規失去了尊嚴!人就沒有了責任、沒有了人性、沒有了靈魂,權利大於法,從此世上就沒有犯罪與搶的名詞!因為給錢你,你不要嘛!如弱肉強食,何來幸福!作為父母官都知法犯法,隨意帶頭搶奪農民賴以生存的農田,把我們農民祖祖輩輩遺留下來的根都徹底砍斷了,試問人們以何為生存?

(6)廣東省陽春市合水鎮ZF在徵收土地過程中都是違法的:

一、軍塘村委會雙塘自然村、龍崗村、軍田村、潭震村委會、湖巖村、北斗村、朱寨村村民等被強行徵收的農田都是高產的、穩產的良田(歷來都是種植水稻的)。

二、自國務院頒布《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後,當地ZF就在雙塘村、龍崗村田邊的地方,豎了一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水泥牌作為標誌。即省道S113線公路旁邊,以示對該幅農田進行依法保護。但是,隨著形勢發展,當地官員為了個人利益和小團體的利益,不顧後果,故意損毀了保護區的標誌牌和引水渠。這些事情當地村民群眾都清楚,只是無可奈何罷了。有些群眾被逼改種其它作物來維持生計,當地官員不但不積極保護基本農田還掩蓋成一般農用地,並且騙取了有關單位發給了用地批復。他們這樣做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基本農田由國務院批准。第七十六條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無權批准徵收,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必須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國發(2004)28號決定》精神第十四項,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國發(2006)31號文件》第二項。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一章,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第二章,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搶劫公私財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佔用土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違反《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包庇同案人員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阻止他人揭發檢舉,依法照規定從重處分。第一百二十八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該用地項目陽春市合水鎮新居商貿城。綜上所述,合水鎮ZF在徵地過程中,並沒得到村民會議表決同意。如是私底下同部份村民達成徵地協議,利益分配方案亦未經村民會議表決同意。更沒履行土地徵收法定程序。社會保障沒和村民落實,自始至終都是違法的。對於上述問題,我們是有事實,有依據的,所以懇請有關部門還我們農民一個公道。

(10)請問合水鎮ZF徵地過程的行為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依據是那一條?

我們的請求如下:
一、徹查當地ZF騙取土地使用批覆等有關問題,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恢復農田原狀,還我們的農田。
三、責任當地有關部門賠償因非法徵地而造成農民的一切損失和精神損失費。
四、責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打人凶手和幕後指使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軍塘村委會雙塘村村民、龍崗村村民、軍田村村民
潭震村委會湖巖村村民、朱寨村村民、北斗村村民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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