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1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大陸漁船越區捕撈情形日趨嚴重,海巡署副署長王崇儀坦承,海巡署成立10年以來,越區作業有增無減,尤其在金門、馬祖海域,常有10噸以下的個體戶越界捕魚。2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增定條文,加入罰鍰;只要大陸漁船越界、違反第32條規定,經海巡署扣船後,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立委黃偉哲的質問「大陸漁船不繳錢,海巡署奈何?」,王崇儀表示,依海巡署3年的實戰經驗,扣留漁船,没有了生財器具,漁民的生活會受到影響,如再增加罰鍰,將能讓海巡署交互並用,擴大執法的空間,以達到嚇阻再犯的作用。
王崇儀坦承,在金門、馬祖海域10噸以下的漁船多,動作也快,海巡署眼看著他們集結捕漁,但只要一接近,他們便全速駛離,海巡署走了,他們又回來,就像夜市趕攤販一樣,海巡署成立10年來,有增無減。
目前越區捕撈的漁船,海巡署以驅離、人船帶回留置、有非法行為者整艘船没收等三項行政手段處置大陸漁船。
大陸漁船雖然跑得快,海巡署也非白做工,今年1-9月止,共帶回了1,574艘,違法捕魚情形嚴重的船隻就破壞漁具、沒收漁獲,其中有2艘全船没收。
增定條文明定,海巡署得以罰鍰的先決要件是先「扣船」或「没收漁船」。即符合第32條第一款者,漁船越區作業,可處漁船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新台幣5萬至50萬罰鍰;漁船外(如商貨船)越區,其所有人、營運人、船長等,將可處新台幣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
新聞小辭典
第 32 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18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責任編輯:趙菱菱)